私人借款給家人或朋友,也要留意報稅的規定,台北國稅局表示,私人借貸取得的利息收入,在國稅局手上不會留有紀錄,但仍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,否則經查獲將補稅加罰。
一位高先生(化名)在2018年間,曾經借錢給朋友8,000萬元事業周轉,看在朋友一場,只約定按年息3%收取利息,朋友也順利在隔年完整清償本金,並給付利息240萬元給高先生。
聽起來是美事一樁,但這筆金流被國稅局掌握到,官員表示,後來發現高先生在申報2019年度綜所稅時,沒有將這筆利息所得併入所得總額申報,因此最後不僅對高先生補稅,還額外加罰。
官員表示,個人貸款所收取的利息,是明確規定在《所得稅法》第14條的「利息所得」,在報綜所稅時,原則上以收付實現來認定收入,因此個人貸出款項後收到的利息,應申報為受領年度的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