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姓男子向張姓友人借來權利車,停放在路邊時,被跟當鋪合作的男子蔡聰志發現,並以該車欠款為由,請拖吊車把汽車拖至當鋪指定的保管場保管,吳男希望蔡男留在現場等他朋友到場處理,但蔡男不理會,駕車離去時不顧吳男阻攔,執意踩油門駛離,致吳男遭拖行甩飛摔地、重傷不治,高等法院今依傷害致死罪,仍判蔡男7年4月徒刑;還可上訴。
檢方調查,蔡男以協尋積欠銀行或當鋪貸款的車輛為業,2019年11月9日凌晨,他接獲消息得知張男的權利車出現在新北市中和地區,便驅車前往;向張男借車的吳男也正好前往車輛停放處,見蔡男打算拖走汽車連忙聯絡張男。
權利車被拖吊走後,蔡男打算駕駛自己的汽車離開,吳男卻站在蔡男車門旁,要求蔡先不要離開,待張男來談車輛後續處理狀況。
蔡男怕對方找麻煩,仍踩油門加速離去,害吳男遭汽車拖行摔跌,受有顱骨骨折、缺氧性腦病變、肋骨骨折併肺部挫傷等傷害,經送醫急救後,仍因顱骨骨折,併顱內出血與血胸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。
新北地院審理時,蔡男辯稱,他當時並未發現吳男有抓住汽車、與汽車同向奔跑情形,而且吳男並非遭汽車拖行而摔落,應是自主奔跑失足跌倒。
合議庭勘驗監視器後確認,吳男確實是遭蔡男汽車拖行、摔落而受有上述傷勢,蔡男應可以預見此結果,仍執意起駛及持續行駛,蔡男所做所為和吳男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,審酌蔡男犯後否認犯行,未和被害家屬和解、賠償,將他判刑7年4月。
蔡男不服,提起上訴指出,當時是在確定不會傷害吳男的情況下才開車,並強調吳男是自已奔跑失足跌倒才造成意外,但檢方也上訴認為,一審將蔡男判刑過輕。
高院審理認定,依事發當時情形,蔡男應能預見吳男可能發生意外並造成死亡結果,卻貿然起步開車並持續加速,其行為和吳男之死有相當因果關係,涉傷害致死罪罪行明確,一審判蔡男7年4月適當,今判決駁回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