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陳姓婦人前年急需4萬元應急,找上友人介紹的黃姓男子周轉,雙方約定每10日利息6千,借款當日就先扣8千元利息,加上手續費等費用,換算年息高達706%,陳婦最後還不出錢訴警偵辦,橋頭地院依重利罪判黃男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12萬元,嚇到黃男賠償和解,二審改判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。
判決指出,黃男經他人介紹獲悉陳女有借款需求後,前年2月17日下午雙方約至一家便利超商內見面,因陳女急迫用錢、輕率且無借款經驗,向黃男支借4萬元,雙方約定手續費1千元自借款金額中扣除,利息以每10日為1期,每期6千元,借款當日預先扣除8千元利息,陳女借款當日實際取得3萬1千元之現金。陳女另交付面額4萬元之本票2張及身分證影本作為擔保。
經換算年利率為706%,陳女只還第一期利息6千元後就無力再繳納利息,在友人陪同下相約與黃男協商,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黃男一度限制陳女離去,陳女報警處理。
橋頭地院一審認黃男正值青壯,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,反利用他人處於經濟上弱勢而需錢孔急之際,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以牟利,損害社會風氣,破壞金融秩序,判黃男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12萬元,在黃男與陳女達成調解之後,二審改判黃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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